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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對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如何處理?
貨物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托運人交付運送的貨物運送到約定地點,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運輸費用的合同。本意見所指貨物運輸合同不包括由《海商法》調整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。
一、貨物運輸合同的特殊性
(一) 合同主體的特殊性
1、 承運人:提供運輸服務,其基本條件是應當具備相應的運輸工具;
2、 托運人:可以是貨物的所有人,也可以是貨物所有人委托的運輸代理人或者貨物保管人;
3、 收貨人:雖未參與運輸合同的訂立,但是運輸合同的收益人,享有接收貨物的權利的同時,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,如及時提貨、支付運費、負檢驗義務等。
(二) 合同形式的特殊性運輸合同通常是標準合同,基本形式有托運單或者貨物運單,當事人也可以通過簽訂具體的書面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、義務。
(三) 合同變更、解除條件的特殊性托運人享有法定的單方的合同變更、解除權,但對變更、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及費用,應當予以賠償。
(四) 運輸合同的不得拒絕性 從事公共運輸?shù)某羞\人(指具有獨占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務具有公用事業(yè)性質的承運人)不得拒絕托運人通常、合理的運輸要求。
(五) 法律適用的特殊性由于運輸行業(yè)的特殊風險,法律對承運人的某些權益予以特殊保護。故除合同法外,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責任有專門的法律、法規(guī)和規(guī)章調整的,應當遵循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適用原則。
二、關于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
(一)承運人、托運人均可成為適格原、被告;
(二)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(lián)運的情況下,托運人起訴與其簽訂合同的承運人的,應將損失發(fā)生區(qū)段的承運人列為共同被告;
(三)托運人的過錯造成多式聯(lián)運經(jīng)營人損失的,即使托運人已經(jīng)轉讓多式聯(lián)運單據(jù),適格被告仍應為托運人而非受讓人;
(四)收貨人是合同的利害關系人,可列為案件第三人。
三、關于實體審理的若干問題
(一)承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
1、 歸責原則:承運人承擔貨物損害賠償責任不以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為要件,而僅以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(fā)生毀損、滅失為要件,采取嚴格責任原則。
承運人證造成的,不承擔損明貨物的毀損、滅失是因不可抗力、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、收貨人的過錯害賠償責任。
2、 舉證責任:托運人對其與承運人存在運輸合同關系,以及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(fā)生毀損、滅失承擔舉證責任;承運人對《合同法》規(guī)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。
3、 賠償額的確定:
(1)約定標準。即當事人在運輸合同中已明確約定了賠償數(shù)額或計算方法的,應按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賠償數(shù)額;
(2)法律規(guī)定的補充標準:一是允許當事人通過協(xié)商簽訂補充協(xié)議;二是不能達成補充協(xié)議的,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認;三是依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確定貨物毀損、滅失的賠償額的,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;
(3)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特殊確定標準。由于當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、滅失風險承擔上存在差異,故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如《鐵路法》、《民用航空法》針對具體運輸方式的賠償限額和計算方法有特別規(guī)定的,從特別規(guī)定。但由于承運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,不適用賠償限額的規(guī)定。
(4)承運人制訂的有關賠償金額的格式條款被認定為無效的,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。
(二)托運人的違約責任
1、 未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向承運人交付貨物或者有關文件的,應依《合同法》的約定承擔繼續(xù)履行、支付違約金、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;
2、 違反運輸危險品的規(guī)定,應當采取補救措施、支付違約金、賠償實際損失;
3、 未妥善包裝貨物致他人財產(chǎn)、人身損害,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;
4、 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拒絕受領貨物的,托運人應當承擔責任。
(三)收貨人責任
1、 未付清應由其支付的運費及其他運輸、保管費用的,應支付該費用并繳納滯納金;
2、 逾期提取貨物的,應支付保管費;
3、 受領貨物的過程中導致運輸工具、設備或者第三人的貨物發(fā)生毀損、滅失的,應當賠償承運人或者第三人的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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